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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8-22 | 她的请求仲裁委能否受理?

   案例:

  朗某是某国有食品加工厂签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女工。去年工厂因长期亏损全面停产,全厂职工均下岗待工。一天,与食品加工厂相邻的一家外资公司同意以借用方式接纳食品加工厂20名职工。朗某赶紧向食品加工厂递交了愿意被借调到外资公司工作的书面申请。厂方很快同意了朗某的请求,将她和其他19名职工一起借给了外资公司使用。此前,食品加工厂与外资公司签订了,职工借用合同》,对借用期限、性质、劳动报酬等问题进行了明确约定。
朗某经外资公司培训后开始上岗。但半年后其工作热情日渐减退,绩效考核结果也越来越差,并时常出现工作期间睡觉、看报、到处串岗影响他人工作等违纪行为。针对朗某的表现,外资公司作出了将朗某退还食品加工厂的决定。
朗某被退回原单位后,只得继续待岗,享受最低生活费待遇。她认为外资公司将自己退回原单位的决定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于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请求,要求撤销外资公司作出的将自己退回原单位的决定。
  案例分析: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没有受理朗某针对外资公司提出的仲裁请求。因为朗某与外资公司之间形成的不是劳动合同关系,而是借用关系,双方之间发生的纠纷即使涉及到劳动问题,也不能构成劳动争议。朗某与食品加工厂签有劳动合同,形成了劳动关系,待岗期间(基于食品加工厂与外资公司之间的借用协议)被外借到外资公司工作,这并不代表朗某与外资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因此只有当她与食品加工厂之间在执行劳动法律、法规或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因劳动权利义务发生分歧而引发的争议才是劳动争议,而其与外资公司之间的纠纷不是劳动争议。所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能受理朗某针对外资公司提出的仲裁请求。

评论 (1) |  阅读 (?)  |  固定链接 |  类别 (劳动关系政策) |  发表于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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