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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8-19 | 职工应征入伍是否解除劳动合同?

  案例:
  2003年5月,朱某被某县安装公司聘用,签订了5年期限的劳动局合同。去年底,朱某应征入伍离开了公司。今年春节后,该公司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亲属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声称:朱已离开了公司,不能履行劳动合同的义务,应当解除合同。职工应征入伍后,劳动关系实际上不存在了,公司能否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案例分析:
  依法服兵役是每个适龄公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职工应征入伍后,对一个具体的单位来讲,该职工是不能实际履行劳动义务,但他们在履行保卫祖国的义务,这是一种特殊的情形,为了保证他们没有后顾之忧地完成保卫祖国的神圣职责,国家作了特殊规定。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应征入伍后与企业劳动关系的复函》(劳办发〔1997〕50毫)规定:“职工应征入伍后,根据国家现行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企业应当与其继续保持劳动关系,但双方可以变更原劳动合同中具体的权利和义务条款。按照《兵役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的有关规定,义务兵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失业单位正式职工,退伍后原则上回原单位复工、复职。在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已应征入伍的职工,仍应执行上述规定。同时,按照《军人抚恤条例》的规定,执行义务兵优待办法。”对于国家这一规定,该公司应充分理解并执行,不能只考虑本单位的小团体利益,而不得考虑国家利益。据此,该公司应当与应征入伍的职工保持劳动关系,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评论 (1) |  阅读 (?)  |  固定链接 |  类别 (劳动关系政策) |  发表于 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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