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8-18 | 他输了本该打赢的官司

案例:
2003年1月6日,陈某应聘到某科技有限公司从事研发工作,并与公司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当事人双方仁和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无故解除劳动合同,应按每年5000元×违约年限,给予对方违约赔偿。”
陈某到科技有限公司后,由于原单位卡着不放,他的人事档案一直无法调入科技有限公司,而科技有限公司也藉此为由没有给陈某缴纳社会保险费。
2004年4月8日,陈某向科技有限公司提出辞职。陈某在辞职书中提出的辞职理由是“因为个人原因”,科技有限公司不同意陈某辞职,陈某便自动离职,5月21日,科技有限公司对陈某做出了书面除名决定,并要求按劳动合同约定赔偿1.7万余元违约金。陈某不理睬科技有限公司赔偿违约金的决定。科技有限公司随即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
在仲裁庭审期间,陈某虽然知道了法律赋予自己的权利,并一再陈诉自己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但因写下了“因为个人原因而辞职”的辞职信——一份最重要、最有效的违约证据,因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擅自解决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陈某在劳动合同没有履行完毕的情况下单方面提出辞职,属于单方违约行为,应按双方的约定支付违约金。且陈某在辞职理由中并未提及单位未给自己缴纳社会保险费一事,故其辞职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
据此,劳动争议仲裁委支持科技有限公司要求陈某赔偿违约金的申诉请求。裁决陈某向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7440元,200元的仲裁费也由陈某承担。
案例分析:
根据我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用工单位应在劳动者开始工作的第一日起,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根据上诉法律法规,如果陈某要离开科技有限公司的话,完全可以一次为由依法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向企业要求应得的补偿金。然而,不懂法的陈某并不知道科技有限公司这样做违反了劳动法律法规,反而认为“自己的档案调不来,不是科技有限公司的原因,公司因此不给自己缴纳社会保险费也是合理的,都是因为自己的原因造成的”。由于他在辞职书中辞职理由未说明“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费”而是提出“因个人原因”故他输了本该赢的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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