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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8-18 | 他的劳动关系可否被解除?

    案例:
    高某与前进鞋厂签有5年期的劳动合同。高某工作到第3年,前进鞋厂与另一个花城鞋厂进行自产重组,两个鞋厂合并在一起,在工商行政管理局重新注册登记为前程鞋厂。前程鞋厂成立后,要求高某签订新的劳动合同。高某觉得新合同内容没有原劳动合同对自己有利,坚决不同意签订新合同,于是厂方作出了解除高某劳动关系的决定。高某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申请。鞋厂在仲裁庭答辩道:前程鞋厂是由前进、花城两鞋厂合并之后成立的新鞋厂,高某与前进鞋厂签订的原劳动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因此高某应与鞋厂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现高某拒绝签订新合同,而前进鞋厂已不再存在,所以可以解除高某的劳动关系。
    案例分析: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必须按合同履行其应承担的义务。如果要解除已经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动法》规定了双方可以解除合同的条件,符合解除合同条件的,解除行为成立,不符合解除合同条件的,则解除行为不能成立。
    而企业合并不符合《劳动法》规定的解除合同条件,因此劳动合同不能因用人单位的合并、分立而解除,合并、分立后的用人单位有继续履行远劳动合同的义务。
    本案中,前进、花城两鞋厂合并成为前程鞋厂后,前程鞋厂依法应当继续履行与高某的原订劳动合同,如要变更或解除,也应通过协商的途径进行,如未经协商也无其他约定事项的,原劳动合同仍然有效,前程鞋厂不得解除与高某的劳动关系,应当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
评论 (1) |  阅读 (?)  |  固定链接 |  类别 (劳动关系政策) |  发表于 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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